加拿大工作经验移民类别
这项新的类别于2008年9月17日设立,让外国临时雇员及已有工作经验及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可申请加拿大移民。申请人必须居住于加拿大,Quebec省除外。 我们会解释这类别及有关程序。
有两类申请人可申请这类别:
- 外国临时雇员有Canada’s National Occupation (NOC) 定下的管理,专业,技术职业全职加拿大工作经验,过往36月内至少有24个月。NOC详细列出有关的职务,技术及工作范畴,可于互联网上查阅。
- 加拿大专上学院毕业的外国学生,及有一年全职(或双同)的加拿大技术工作经验。
同时,所有申请人要:
- 在加拿大全职读书,培训及工作时间必须有临时居留身份
- 工作经验符合 (NOC) 在管理,专业或技术工作的最低要求
- 申请时必须具备要求的工作及学历
- 英语或法语能力(讲,读,听及写)
- 未有正式许可批准前并没有读书或工作
- 许可批准时间到期后没有留在加拿大
- 没有被定为不准在加拿大居留,例如因健康或犯罪问题
请注意这类别不适用于在加拿大申请难民及没有工作许可证人士
英/法语言能力要求
申请人要到认可机构测试语言能力。你也可写信证明语言能力,但移民部只会向第一语言是英或法语人士提这建议。 可到下列网址查阅语文测试的认可机构: www.cic.gc.ca/english/immigrate/skilled/language-testing.asp
测试结果于申请时一同缴交。结果必须是申请的一年内。申请时,有图表指明NOC对该工作要求在讲,听,读及写的成绩。
工作经验
1. 外国临时雇员
外国临时雇员必须在过往36月内有24个月合法的加拿大全职工作经验(一周工作=37.5小时),于NOC指定的专业,管理,技术工作。
下列工作经验不会计算:
- 自雇
- 非法工作
- 有离境令时的工作
- 以难民工作许可证的工作
毕业生
毕业生申请人必须有最近12个月的全职工作经验(一周工作=37.5小时)于NOC指定的专业,管理,技术工作。这工作经验是完成加拿大学历之后获得,因此读书时的工作或工作学期(CO-OP WORK TERM)不能计算。
毕业生必须就读至少16个月,相等于两个学年的全时间课程。全时间课程可包括工作实习培训。完成课程后,你必须取得:
- 认可的加拿大公共大学,专上学院,技术培训学校 (CEGEP)的学位,文凭或学徒毕业证书.
- Quebec省私营专上学院的文凭(private CEGEPs)或技术/学徒毕业证书
- 省政府认可的加拿大私营专上学院的学位
- 互联网上及第二语言的英文课程不会计算在内。
- 假如你是进修硕士课程,一学年的进修时间便足够,如果之前的专上学院文凭(八个月或以上的课程)是加拿大获得,以及在完成硕士课程的两年内。
- 在加拿大读书的时间你必须有合法的学生身份。
- 当你提出申请时,不须要正在工作。
CEC申请程序
所有CEC申请由Buffalo, New York的Area Processing Centre处理。如你不在加拿大可将申请表交给加拿大签证办事处,会转送到Buffalo。申请必须在离开加拿大的一年内提交。以签证办事处或Buffalo处理中心收到填妥申请表日期为准。这日期十分重要,由其是你有依附人士,超过了时间便不能作为依附人士。申请被批准便可以在加拿大移民而无须离开及再进入加拿大。
CEC申请是没有酌情的。是通过或不通过的制度。现时大概90%申请获得批准。申请的处理时间约八个月。申请时要符合所有要求(不会计算申请处理时间的工作经验)。如对申请人与雇主的关系有疑问,便进行面试,可以是电话或于移民部办公室进行。
当等候CEC申请处理,应继续申请延期你的工作或读书许可证,于延期申请说明已提交CEC申请。
明显地移民部的CEC要求条件是吸引技术及高学历人士在专业,管理及技术方面进修或工作。很不幸,有些人有这资历,但以难民或没有公认身份来加拿大便不能选择这个类别。
旅游公司侵犯劳工权益被判罚
安省人权仲裁处最近裁决,赌场旅游公司大班旅游,对与公司人权投诉已和解的女雇员作出报复行为。
仲裁处的裁决指出,大多市其中一间最大的华人旅行社大班旅游”有意及恶意”违犯安省人权法例,公司要向前雇员陈小姐支付约六万元及利息,作为工资损失及精神伤害的赔偿。
中心是陈小姐的法律代表,认为仲裁处决定大班旅游要支付这笔款项给陈小姐,适当反影公司对她在经济及其他方面的痛伤。
这项裁决,特别是对前雇员的受辱,人格损害,公司要向前雇员支付一万五千元,对生意东主指明,即使经济环境差,雇员权益都是确立。
安省人权委员会支持陈小姐的投诉。更希望确保将来公司其他雇员不会受到歧视。今次事件雇主,大班旅游,被下令在六个月内,制定打击种族歧视,骚扰及工作场地容纳变通政策,和管理员工进行培训。
人权专员Barbara Hall表示”仲裁处的决定反映个案的严重性。” “ 雇主不能惩罚雇员因为雇员以人权法案伸诉权益。”
陈小姐在第一次人权投诉指出,将怀孕通知公司后被解雇。流产后公司重新雇用她,但第一次人权投诉和解后三星期便再解雇她。
仲裁员Eric Whist在长20页的裁决书上指出,”公司在第一次人权投诉和解后三星期便再解雇她的决定是超出盲目及狂蛮,是有意报复。当事人错误以为可以解雇陈小姐而不受惩罚。
陈小姐初于2006年2月24日向安省人权委员会投诉受性别歧视,她将怀孕通知公司管理阶层便要停薪休□两个月。公司要她停薪休假。怀孕通知后七个星期,不幸流产。公司知道了同意她恢复工作。
陈小姐于证词中亦指出,公司对她作出人权投诉的报复并没于流产结束。她向人权委员会指出的事件,包括未能因良好的工作评定而增薪,亦不能享有Casino Rama的优惠伙伴福利。
陈小姐于证词中亦指出,2006年11月10与大班旅游总裁Francis Wat会面,他告诉她如取消人权投诉,便可得到增薪及花红。
这次投诉于2007年3月12日和解解决,大班旅游要支付$5,343.84给陈小姐。但三个星期后,大班旅游人事部关经理召见陈小姐,通知她已被解雇。陈小姐询问原因,答复是大班旅游有权这样做,只要支付法律规定的薪酬。
陈小姐失业便申请失业保险。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Canada (HRDC)对大班旅游的解雇原因提出疑问,关经理于2007年5月14日的回信说:”由于近期陈小姐与大班旅游的诉讼,雇主雇员的关系及信任影响到不能继续雇用她的程度”。
裁决时,安省人权裁判处没有接受大班旅游解雇陈小姐的理由。Whist在裁决书上写:”我认为大班旅游并没有提出可信及合理解释,看这封信,在合理怀疑下,当事人的决定不是有意报复陈小姐的人权投诉”。
大班旅游要赔偿陈小姐$15,000。Whist在裁决书上写:”这是一个大的数目,我认为是因应个案的严重性,歧视及对伸诉人受辱的损害”。
仲裁员在裁决书上也记下,陈小姐于证词表示对本身客户代表的工作很满意亦是好的雇员,因此这次解雇对她更难接受及经济上的损害。
$42,466.79的赔偿是计算如陈小姐继续为大班旅游工作的收入,与20个月后她才找到新全职工作的收入差额。
雇主要清楚知道对雇员要有公平对待的责任,特别是经济不明朗的情况。很不幸,我们法律援助中心近期劳工个案增加很多,更需要中心的工作因为对很多家庭,社区有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