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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工作經驗移民類別

這項新的類別於2008年9月17日設立,讓外國臨時僱員及已有工作經驗及畢業的外國留學生可申請加拿大移民。申請人必須居住於加拿大,Quebec省除外。 我們會解釋這類別及有關程序。

有兩類申請人可申請這類別:

  • 外國臨時僱員有Canada’s National Occupation (NOC) 定下的管理,專業,技術職業全職加拿大工作經驗,過往36月內至少有24個月。NOC詳細列出有關的職務,技術及工作範疇,可於互聯網上查閱。
  • 加拿大專上學院畢業的外國學生,及有一年全職(或雙同)的加拿大技術工作經驗。

同時,所有申請人要:

  • 在加拿大全職讀書,培訓及工作時間必須有臨時居留身份
  • 工作經驗符合 (NOC) 在管理,專業或技術工作的最低要求
  • 申請時必須具備要求的工作及學歷
  • 英語或法語能力(講,讀,聽及寫)
  • 未有正式許可批准前並沒有讀書或工作
  • 許可批准時間到期後沒有留在加拿大
  • 沒有被定為不准在加拿大居留,例如因健康或犯罪問題

請注意這類別不適用於在加拿大申請難民及沒有工作許可証人士。

英/法語言能力要求

申請人要到認可機構測試語言能力。你也可寫信証明語言能力,但移民部只會向第一語言是英或法語人士提這建議。可到下列網址查閱語文測試的認可機構:www.cic.gc.ca/english/immigrate/skilled/language-testing.asp

測試結果於申請時一同繳交。結果必須是申請的一年內。申請時,有圖表指明NOC對該工作要求在講,聽,讀及寫的成績。

工作經驗

1.  外國臨時僱員

外國臨時僱員必須在過往36月內有24個月合法的加拿大全職工作經驗(一週工作=37.5小時),於NOC指定的專業,管理,技術工作。下列工作經驗不會計算:

  • 自僱
  • 非法工作
  • 有離境令時的工作
  • 以難民工作許可証的工作

畢業生

畢業生申請人必須有最近12個月的全職工作經驗(一週工作=37.5小時)於NOC指定的專業,管理,技術工作。這工作經驗是完成加拿大學歷之後獲得,因此讀書時的工作或工作學期(CO-OP WORK TERM)不能計算。

畢業生必須就讀至少16個月,相等於兩個學年的全時間課程。全時間課程可包括工作實習培訓。完成課程後,你必須取得:

  • 認可的加拿大公共大學,專上學院,技術培訓學校 (CEGEP)的學位,文憑或學徒畢業証書.
  • Quebec省私營專上學院的文憑(private CEGEPs)或技術/學徒畢業証書
  • 省政府認可的加拿大私營專上學院的學位
  • 互聯網上及第二語言的英文課程不會計算在內。
  • 假如你是進修碩士課程,一學年的進修時間便足夠,如果之前的專上學院文憑(八個月或以上的課程)是加拿大獲得,以及在完成碩士課程的兩年內。
  • 在加拿大讀書的時間你必須有合法的學生身份。
  • 當你提出申請時,不須要正在工作。

CEC申請程序

所有CEC申請由Buffalo, New York的Area Processing Centre處理。如你不在加拿大可將申請表交給加拿大簽證辦事處,會轉送到Buffalo。申請必須在離開加拿大的一年內提交。以簽證辦事處或Buffalo處理中心收到填妥申請表日期為準。這日期十分重要,由其是你有依附人士,超過了時間便不能作為依附人士。申請被批准便可以在加拿大移民而無須離開及再進入加拿大。

CEC申請是沒有酌情的。是通過或不通過的制度。現時大概90%申請獲得批准。申請的處理時間約八個月。申請時要符合所有要求(不會計算申請處理時間的工作經驗)。如對申請人與僱主的關係有疑問,便進行面試,可以是電話或於移民部辦公室進行。

當等候CEC申請處理,應繼續申請延期你的工作或讀書許可証,於延期申請說明已提交CEC申請。

明顯地移民部的CEC要求條件是吸引技術及高學歷人士在專業,管理及技術方面進修或工作。很不幸,有些人有這資歷,但以難民或沒有公認身份來加拿大便不能選擇這個類別。

旅遊公司侵犯勞工權益被判罰

安省人權仲裁處最近裁決,賭場旅遊公司大班旅遊,對與公司人權投訴已和解的女僱員作出報復行為。

仲裁處的裁決指出,大多市其中一間最大的華人旅行社大班旅遊”有意及惡意”違犯安省人權法例,公司要向前僱員陳小姐支付約六萬元及利息,作為工資損失及精神傷害的賠償。

中心是陳小姐的法律代表,認為仲裁處決定大班旅遊要支付這筆款項給陳小姐,適當反影公司對她在經濟及其他方面的痛傷。

這項裁決,特別是對前僱員的受辱,人格損害,

公司要向前僱員支付一萬五千元,對生意東主指明,即使經濟環境差,僱員權益都是確立。安省人權委員會支持陳小姐的投訴。更希望確保將來公司其他僱員不會受到歧視。今次事件僱主,大班旅遊,被下令在六個月內,制定打擊種族歧視,騷擾及工作場地容納變通政策,和管理員工進行培訓。

人權專員Barbara Hall表示”仲裁處的決定反映個案的嚴重性。” “ 僱主不能懲罰僱員因為僱員以人權法案伸訴權益。”

陳小姐在第一次人權投訴指出,將懷孕通知公司後被解僱。流產後公司重新僱用她,但第一次人權投訴和解後三星期便再解僱她。

仲裁員Eric Whist在長20頁的裁決書上指出,”公司在第一次人權投訴和解後三星期便再解僱她的決定是超出盲目及狂蠻,是有意報復。當事人錯誤以為可以解僱陳小姐而不受懲罰。

陳小姐初於2006年2月24日向安省人權委員會投訴受性別歧視,她將懷孕通知公司管理階層便要停薪休徦兩個月。公司要她停薪休假。懷孕通知後七個星期,不幸流產。公司知道了同意她恢復工作。

陳小姐於証詞中亦指出,公司對她作出人權投訴的報復並沒於流產結束。她向人權委員會指出的事件,包括未能因良好的工作評定而增薪,亦不能享有Casino Rama的優惠夥伴福利。

陳小姐於証詞中亦指出,2006年11月10與大班旅遊總裁Francis Wat會面,他告訴她如取消人權投訴,便可得到增薪及花紅。

這次投訴於2007年3月12日和解解決,大班旅遊要支付$5,343.84給陳小姐。但三個星期後,大班旅遊人事部關經理召見陳小姐,通知她已被解僱。陳小姐詢問原因,答覆是大班旅遊有權這樣做,只要支付法律規定的薪酬。

陳小姐失業便申請失業保險。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Canada (HRDC)對大班旅遊的解僱原因提出疑問,關經理於2007年5月14日的回信說:”由於近期陳小姐與大班旅遊的訴訟,僱主僱員的關係及信任影響到不能繼續僱用她的程度”。

裁決時,安省人權裁判處沒有接受大班旅遊解僱陳小姐的理由。Whist在裁決書上寫:”我認為大班旅遊並沒有提出可信及合理解釋,看這封信,在合理懷疑下,當事人的決定不是有意報復陳小姐的人權投訴”。

大班旅遊要賠償陳小姐$15,000。Whist在裁決書上寫:”這是一個大的數目,我認為是因應個案的嚴重性,歧視及對伸訴人受辱的損害”。

仲裁員在裁決書上也記下,陳小姐於証詞表示對本身客戶代表的工作很滿意亦是好的僱員,因此這次解僱對她更難接受及經濟上的損害。

$42,466.79的賠償是計算如陳小姐繼續為大班旅遊工作的收入,與20個月後她才找到新全職工作的收入差額。

僱主要清楚知道對僱員要有公平對待的責任,特別是經濟不明朗的情況。很不幸,我們法律援助中心近期勞工個案增加很多,更需要中心的工作因為對很多家庭,社區有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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